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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松江考教師資格證,好考么|當老師受人尊敬

          上課時段: 詳見內(nèi)容

          開班時間: 滾動開班

          課程價格: 面議

          教學地區(qū): 上海

          咨詢電話:

          授課學校: 上元教育松江校區(qū)

          教學地址: 上海市松江區(qū)

          最后更新:2025-05-16

          已關注: 2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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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介紹

          上海松江教師資格證報考條件以及考試形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嚴格教師職業(yè)準入,保障教師隊伍質(zhì)量,結(jié)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yè)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zhì)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是教師職業(yè)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荚噲猿钟藢、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yè)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guī)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江蘇戶籍,或人事關系在江蘇(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在江蘇省內(nèi)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讀;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蘇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

          (五)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要求。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和五年制高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級及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六條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可以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yè)、學段相對應的教師資格,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學的師范生、全日制教育碩士,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均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七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nèi)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章 考試內(nèi)容與形式

          第八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
          筆試

          面試
          兩部分。考試大綱由教育部統(tǒng)一制定,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命制。筆試和面試不統(tǒng)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www.ntce.cn)下載《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根據(jù)考試大綱知識點自行復習、備考。

          第九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yè)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yè)道德、法律法規(guī)知識、科學文化素養(yǎng)、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  筆試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目前暫只采用紙筆考試方式。

          第十一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zhì)》、《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zhì)》、《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zhì)》、《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zhì)》、《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yè)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其中《專業(yè)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暫不筆試,主要結(jié)合面試進行考查。

          第十二條  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中《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的具體科目暫分為語文、數(shù)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等13個學科。

          第十三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yè)認知、心理素質(zhì)、儀表儀態(tài)、言語表達、思維品質(zhì)等教師基本素養(yǎng)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四條  筆試各科成績均合格的考生,方可參加面試。面試采取結(jié)構(gòu)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guī)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huán)節(jié)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面試學科(學段)應與筆試學科(學段)一致。幼兒園面試不分科。小學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shù)學、科學、英語、品德(社會)、美術、音樂、體育等8個學科。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面試科目與筆試的《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相同。國家未統(tǒng)一提供的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題,根據(jù)申報情況,由我省自主命制,學科考試大綱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教育廳確定本省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
          。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fā)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暫定一年一次,其中
          筆試一般在每年11月舉行,面試一般在每年12月舉行
          。筆試和面試考生均須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報名。報名成功后,需攜帶報名公告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并現(xiàn)場確認報考信息。

          第二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guī)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考試院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件系統(tǒng)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yōu)秀教師、教研機構(gòu)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yè)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gòu)組織的培訓并獲得證書。考慮我省實際情況,2016年前持證上崗的面試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條  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gòu)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jù)《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fā)事件。

          第二十七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jiān)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且3年內(nèi)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教育廳全面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省教育考試院在省教育廳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考務工作;

          (三)負責自主命題工作;

          (四)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五)管理、指導、監(jiān)督各考區(qū)工作;

          (六)負責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協(xié)助省教育考試院做好教師資格考試政策咨詢、面試考官及??考務人員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省轄市(省管縣按原隸屬市劃分)為單位設立考區(qū)。筆試考點與面試考點設置以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為原則。各省轄市教育局負責區(qū)域內(nèi)教師資格考務工作,做好政策宣傳,考官推薦和本級培訓,考場安排,保障教師資格考試安全有序進行。各省轄市教育招考機構(gòu)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根據(jù)省教育考試院的安排,配合做好相關考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專業(yè)課教師資格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工作,在省教育廳委托的高等學校集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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